近期,湖北省鄂州市某电商平台遭遇买真退假骗局。犯罪团伙通过购买正品、退回假货的方式,非法获利180万元。下面小编将结合典型案例,解析该行为构成何罪,并梳理诈骗罪的从重情节。
成员王某某通过网络贴吧学习“致富秘籍”,利用电商平台VIP会员“极速退货退款”机制,购买正品后以假货调包退货,再将正品转卖牟利。
其以900元购买正品运动鞋,退回30元假货后,将正品以500-700元转卖,非法获利180万元。
该行为的核心在于“虚构退货事实”——通过假货冒充正品,骗取平台退款,实质是“以假充真”的诈骗手段。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
1. 主观方面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某团伙明知退货商品为假货,仍通过调包手段骗取退款,主观故意明确。
2. 客观行为
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通过假货冒充正品退货,隐瞒商品被调包的事实,导致平台误判并退款。
3. 客体侵害
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平台因虚假退货遭受经济损失,符合诈骗罪客体要件。
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其一,退货商品与发货商品不一致,构成“虚构退货事实”;其二,平台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退款),符合诈骗罪“骗取财物”的本质。最终,王某某等3人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至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三万元。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王某某团伙诈骗180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180万元诈骗金额通常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鄂州法院对王某某的量刑(七年十个月)虽低于十年,但因其存在退赃、认罪等从轻情节,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调整。
从重情节的具体类型
1. 累犯
行为人曾因诈骗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2. 职业化犯罪
以诈骗为业,形成团伙分工,反映主观恶性深。
3. 多次诈骗
短期内频繁作案,如王某某一个月内连续下单40余笔,社会危害性显著。
4. 造成严重后果
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破产、自杀等极端后果,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如电商平台因退货漏洞损失180万元)。
5. 拒不退赃
行为人拒不返还赃款,导致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法院可能从重处罚。
6. 毁灭证据
如销毁购物记录、转账凭证等,阻碍侦查,反映悔罪态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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