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南乐县一女子三年内与三名男子相亲订婚,索要彩礼超60万元后失联,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下面小编将结合典型案例,解析该女子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并系统梳理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南乐县女子玉梅(化名)在2021年至2024年间,通过虚构身份、隐瞒婚姻状况,先后与山东东平县张先生、河北馆陶县武先生、山东东阿县刘先生订立婚约,收取彩礼及财物共计60.14万元。
每次订婚后,她均以“做代理”“母亲生病”“老家拆迁”等理由推脱共同生活,甚至在举行婚礼次日即失联。
法院审理认定,玉梅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玉梅的行为存在明显差异:
1. 主观方面
重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玉梅虽多次订立婚约,但无证据表明其以“夫妻名义”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亦未与任何被害人办理结婚登记,缺乏重婚罪的主观故意。
2. 客观行为
重婚罪的客观表现包括“法律重婚”(登记结婚)或“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玉梅虽与三名被害人举行婚礼,但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婚礼后立即失联,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不符合事实重婚的认定标准。
3. 客体侵害
重婚罪侵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玉梅的行为主要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其核心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而非破坏婚姻制度。
综上,玉梅的行为虽涉及婚姻欺诈,但因缺乏重婚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而是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四大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的人。无配偶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人。
需注意,若无配偶者因受欺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重婚罪。
(二)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仍故意与之结婚。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失而“重婚”,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害的是国家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直接违反这一基本原则,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四)客观要件
法律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
事实重婚,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认定事实重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共同生活
行为人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共同承担生活费用、抚养子女、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等。
2. 公开性
共同生活关系需为周围群众所知晓。若行为人秘密同居,未对外宣称夫妻关系,则不构成事实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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