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后的执行问题,核心围绕生效调解书的履行与强制实现展开,其关键在于区分自愿履行与强制执行的边界。厘清执行的启动条件、法定流程及特殊情形处理,能帮助权利人及时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权益,避免因对执行规则不了解导致权益落空。
立案调解后的执行以调解书生效且义务人未履行为法定前提,这是启动执行程序的核心要件。
立案调解达成的协议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义务人需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方式履行义务,若义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权利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调解书成为执行的直接依据,其效力与生效判决书无本质差异。
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需遵循法定流程,首先需在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年,该期间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且无中断、中止事由,权利人的申请可能被法院驳回,丧失强制实现权益的权利。
申请时需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书面执行申请书,并附上生效调解书副本、权利人身份证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据,若委托他人申请,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面对调解书法院不立案的情况,首要步骤是向法院询问并确认不立案的具体原因,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法院对调解书相关申请不立案,可能存在多种情形:
若为强制执行申请,可能是申请超过两年执行时效且无中断、中止事由,或未提交生效调解书副本、义务人未履行的证据等材料;若为再审申请,可能是不符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等法定再审条件,或超过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且无特殊例外情形。
也可能是管辖法院错误,如向非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或非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导致法院无管辖权而不立案。只有明确具体原因,才能针对性采取补正措施。
针对不同不立案原因,需采取对应的救济方式。若因申请材料不全导致不立案,应根据法院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如补正生效调解书复印件、补充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书面证明、完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补正后可再次向法院提交申请。
若因超过法定时效不立案,需核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若能提供有效证据,可向法院提交并申请重新审查,请求依法立案;若因管辖错误不立案,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提交申请,避免因管辖问题再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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