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南充阆中市发生一起荒诞案件。市民陈某因与妻子争吵被儿子批评,竟拨打110谎称儿子杀人了。警方调查后发现纯属虚构,陈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7日。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
陈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陈某为发泄私愤,虚构“儿子杀人”的警情,导致警方启动重大案件处置程序,浪费了大量警力资源,符合“情节较重”的标准,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
2. 处罚的合理性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需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包括联系报案人、调取监控、走访证人等。陈某的虚假报警导致警方跨区域核查,耗费了本可用于处理真实案件的资源。
此外,谎报“杀人”警情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破坏公共安全感。行政拘留的处罚既是对陈某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3. 特殊情形的考量
当陈某的虚假报警导致严重后果,如警方因误判而延误其他案件侦破,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则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但本案中,警方及时查明真相,未造成实际危害,故仅以行政处罚结案。
报假警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以下情形可能触犯刑法:
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报假警内容涉及“爆炸”“劫持人质”等恐怖信息,且造成社会恐慌或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谎称“商场有炸弹”,导致商场紧急疏散、交通瘫痪,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诬告陷害罪
报假警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诬告陷害罪。
本案中,陈某虽虚构警情,但无陷害儿子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此罪。
3. 妨害公务罪
报假警行为阻碍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4. 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构成犯罪需满足“主观故意+客观危害”双重条件。
主观上,行为人需明知报警内容虚假,仍意图扰乱秩序或陷害他人;客观上,需造成严重后果,如警力资源严重浪费、社会恐慌、他人权益受损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报警次数、内容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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