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咸阳一公园草坪出现大量加药火腿肠,引发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警方通报显示,火腿肠中药物为治疗肺结核的异烟肼片,对人体无害,但投放者动机及行为性质仍存争议。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读。
即使药物对人体无害,在公共场所投放加药火腿肠的行为仍可能违反多部法律,需从公共安全、行政规范及民事责任三方面综合判断。
(一)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后果,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立案。
本案中,火腿肠被放置在公园草坪这一公共场所,儿童、宠物或其他动物误食的可能性极高。尽管药物对人体无害,但被宠物误食导致死亡,或儿童因好奇食用引发恐慌,仍可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当本案中投放者明知公园人流密集仍实施行为,可能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被追究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二)违反行政管理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或“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投放者虽未使用剧毒物质,但通过隐蔽方式放置药物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扰乱公共秩序”。
此外,投放者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还可能涉及《药品管理法》中“非法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三)民事赔偿责任
宠物因误食加药火腿肠死亡,主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投放者承担侵权责任。
投毒罪现已更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其立案标准包括行为危险性、主观故意及后果严重性三方面,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司法解释,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需满足“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且“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
公共场所包括公园、小区、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不特定对象指无法预知可能受害的主体(如儿童、宠物、路人)。
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表现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如恶意投毒报复他人。
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结果发生,如为驱赶宠物而投毒,不关心是否误伤他人。
司法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不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但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恐慌,量刑将加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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