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中,重大误解是影响合同效力的核心因素之一。它不仅关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更直接决定合同是否具备可撤销性。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帮助大家梳理重大误解的四种法定情形,同时阐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否撤销及具体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将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纳入可撤销范畴。重大误解的情形界定需以误解重大性、自身过失性、因果关联性为核心要件,结合法律规定可化为四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明确列举了下述情形:
一、为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属性产生根本性错误认知,导致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严重背离,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基础的误解类型。
二、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该情形特指在依赖当事人特定身份、技能或信誉的合同关系中,对相对人核心特质的错误判断,需结合合同目的综合认定。
三、为对标的物的误解
涵盖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关键要素,此类误解必须直接阻碍合同目的实现,而非细微偏差。
四、对法律后果的误解
即对合同履行将产生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核心效果产生错误预判,且该预判直接影响缔约决策。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可撤销范畴,这一规则在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依据与严谨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旗帜性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确立了撤销权行使的基本路径,且撤销权主体限定为重大误解一方。
在权利行使时限上,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当事人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权利,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永久消灭,这一除斥期间的设置兼顾了权利救济与交易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严格区分重大误解与欺诈,强调其成因在于行为人自身过失而非对方过错,但相对人善意与否不影响撤销权行使,仅在责任承担时予以考量。
合同被撤销后,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将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果,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形成撤销-清算-赔偿的完整救济闭环。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交易习惯判断,存在特殊交易惯例时可能限制撤销权行使,进一步平衡当事人利益与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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