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对条款、标的物或交易性质产生错误认知而签订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不是直接属于无效合同?明确这一区别,关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我们将依据民法典规定,结合典型案例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二者在法律性质、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效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主要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等情形,如买卖违禁品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仅因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
《民法典》第147条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重大误解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撤销。
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误解”需符合严格要件:
一是存在错误认知,如对合同性质、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产生误解;
二是错误认知与合同订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不存在误解,当事人不会签订合同;
三是误解需达到“重大”程度,即导致合同后果与当事人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后,当事人并非无期限享有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超期则撤销权消灭;自合同订立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也会失效。
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类似的后果:因合同取得的财产需返还,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第152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超期则撤销权消灭;若自合同订立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也会失效。
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证据材料及合同文本,明确说明误解的具体内容、造成的影响,以及撤销合同的诉求。
需注意,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需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而非直接向法院起诉,避免因程序错误延误时间。
合同被撤销或维持有效,需对应不同的后续处理方式:
若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撤销请求,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需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即当事人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
若撤销申请被驳回,或当事人选择放弃撤销权,则需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减少误解带来的影响。
此外,需特别注意两种特殊情况:若误解是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法院可能不支持撤销请求,此时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若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可撤销事由”,可在主张重大误解的同时,一并提出相关诉求,增强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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