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责任划分的起点,而非处理程序的终点。交警在认定书出具后,仍需履行调解、证据支持、违法处置等法定职责;结案则需满足程序终结与实体赔偿的双重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性质为技术性鉴定文书,而非行政决定书。
这意味着认定书仅固定事故责任比例,不产生终结管理的法律效力。
法律明确赋予交警三项后续职责:
一、调解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赋予当事人申请交警调解的权利,调解期限为1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5日。
调解期间,交警需组织双方协商赔偿方案,制作调解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二、证据支持职责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交警需在5日内向当事人提供事故证明、现场图、勘验笔录等材料,作为保险理赔或诉讼的证据。
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交警还需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原认定书暂不生效。
三、违法处置职责
对事故中发现的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交警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等条款,作出吊销驾照、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该处罚程序独立于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结案需同时满足程序与实体双重条件:
程序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结案需完成三项流程:
一、事故认定书已送达且无复核申请(复核期限为3日)。
二、损害赔偿已调解成功或经法院判决生效(调解终结书或判决书为结案凭证)。
三、车辆定损、伤者治疗终结等后续事宜已处理完毕。
实体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结案需实现两项结果:
其一,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与财产损失赔偿(车辆维修费、物品损失费)已全额履行;
其二,保险理赔程序已完成,即交强险与商业险赔付到位,或侵权人已自行赔偿。
事故涉及刑事责任(如交通肇事罪),还需等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需同时满足“致人重伤/死亡+负事故全责/主责”的条件,刑事判决生效后方可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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