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校园暴力校方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5-10-15 17:32:16 浏览: 分类: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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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作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突出问题,其取证规则与校方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受害者权益保护与校园安全治理。

一般校园暴力如何取证?

  校园暴力取证需围绕“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与“固定损害后果”展开,形成人证、物证、视听资料、书面证据的完整链条。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协助收集证据。具体取证方法如下:

  1.人证固定

  目击者证言是认定校园暴力的关键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证人需能清晰陈述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及在场人员。

  建议尽快让目击者(同学、教师)提供书面证言,并记录联系方式以备后续出庭作证。

  司法实践中,证人年龄、认知能力可能影响证言效力,但未成年人证言经审查真实后仍可采信。

  2.物证与医疗证明

  若暴力导致身体伤害,需立即就医并保留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等材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医疗证明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直接依据。

  涉及财物损坏,需保存受损物品(如被撕毁的衣物、书本)及购买凭证,证明损失范围。

  3.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现场监控录像、手机拍摄的暴力画面、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需确保未被剪辑或伪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威胁)需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认证,增强证明力。

  暴力通过社交媒体实施,需截屏保存辱骂、威胁内容,并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

  4.书面证据

  施暴者书写的道歉信、悔过书、威胁纸条等书面材料,可直接证明侵权主观故意。

  涉及网络暴力,需保存网页截图、账号信息等,必要时申请法院向平台调取后台数据。

校园暴力校方是否承担责任?

  校方是否承担责任,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过错责任原则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遭受暴力的,校方若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未安装监控、未及时制止),则推定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校遭受暴力的,校方仅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承担责任。

  3.第三方侵权时的补充责任

  若暴力由校外人员实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校方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4.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校方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校方已尽到管理职责(如定期开展反暴力教育、建立投诉机制),则不承担责任。

  校园暴力取证与校方责任认定,需以法律为准绳构建“预防-取证-追责”体系。受害者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学校、教育部门或司法途径维权;校方需完善防控机制,定期排查隐患,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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