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全面推进,土地权属的稳定性成为农民核心关切。实践中,村委是否能在土地确权后单方面收回土地,以及确权多年后能否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成为争议焦点。
村委无权单方面收回确权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土地确权后,村委原则上不得擅自收回土地。
确权行为通过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具有物权公示效力。
村委未经法定程序收回土地,可能构成对农民物权的侵害。
村委仅在以下情形下可依法收回土地,且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1、承包方户籍变更: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委可收回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权的,村委可收回土地,但需注销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被征用:因国家建设、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的,村委可收回土地,但需依法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4、不按用途使用土地:承包方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如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村委可报政府批准后收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土地确权纠纷本质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属于“形成权”范畴,而非债权请求权。
因此,即使土地已确权5年,农民仍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确权决定。
村委违法收回土地导致农民损失(如土地收益减少),农民可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但诉讼时效可能因“村委承诺补偿”“政府介入调解”等行为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作为时效起算点。
农民对政府批准村委收回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超过期限的,法院可能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但若农民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法院可酌情延长。
土地确权后,村委收回土地的权力被严格限制在法定情形与程序之内,农民的物权受法律永久保护。对于确权纠纷,农民应及时通过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程序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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