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的法定享有者,其身故后的继承问题直接关乎保险金的归属。与此同时,保险受益人的指定范围亦受法律严格约束。
保险受益人身故后,保险金的继承需根据合同约定与法定情形分层处理。
其一,指定多位受益人时的顺位继承。
保险合同明确指定多位受益人,当某位受益人身故时,其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合同约定的受益顺序和比例继承。
此规则依据《保险法》第四十条,即“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其二,唯一受益人身故后的遗产转化。
合同仅指定一位受益人且其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将转化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三,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的推定规则。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先后顺序,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司法解释,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并非毫无限制,其资格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核心要件。
其一,指定主体的合法性。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其二,受益人范围的限制性。
法律对受益人范围实施双重限制:一是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受益人,但需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关系;二是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时,受益人仅限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
其三,特殊主体的监护指定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代为指定受益人,但仍需遵循“近亲属优先”原则。
保险受益人身故后的继承规则与受益人资格的法律边界,体现了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公众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应严格遵循《保险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效力;在处理继承事宜时,需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定情形,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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