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数字内容传播背景下,海外视频搬运行为频繁引发法律争议。从YouTube到国内平台的内容迁移,看似简单的操作实则涉及复杂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国作为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对海外作品的保护已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海外视频创作者依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其作品在中国境内同样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司法实践中,搬运行为的核心侵权点在于破坏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控制权。
即使搬运者未直接获利,只要未经授权实施复制、传播等行为,即构成对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双重侵犯。
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搬运行为的“明知”或“应知”状态,将直接影响其连带责任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呈现梯度化特征。
在民事层面,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权利人可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的顺序,其中法定赔偿上限已提升至500万元。
刑事追责方面,《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了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复制500份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使搬运者未直接收取费用,但通过流量分成、广告植入等方式间接获利的,仍可能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海外视频搬运行为的法律风险,本质是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与内容传播需求的冲突。创作者应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通过版权交易平台获取合法授权,或选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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