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视频内容创作领域,未经授权搬运他人视频并盈利的行为,已突破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范畴。根据著作权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行为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当权利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时,被告需从以下三方面构建法律防线:
1、证据抗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被告需证明自身行为符合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情形。
搬运视频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且未破坏作品完整性,可援引《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主张合理使用。
但司法实践中对“个人学习”的认定极为严格,商业账号搬运视频几乎无法满足该条件。
2、停止侵权与赔偿协商: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被告应立即删除侵权视频,避免损失扩大。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与权利人协商赔偿数额。
赔偿标准通常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500元至500万元)确定。
3、刑事风险防范:
搬运行为同时满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3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三个要件,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应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争取权利人谅解,以减轻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个人15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盈利性视频搬运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
1、民事侵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未经许可搬运视频并用于广告分成、商品带货等盈利行为,直接侵犯该权利。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此类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2、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传播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
视频搬运行为的违法性不因传播平台或作品类型而改变,盈利目的只会加重法律责任。创作者应树立版权意识,通过合法授权或原创内容生产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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