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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看上男下属,花300万让其离婚后又起诉返还会怎么判?

时间:2025-09-12 16:31:53 浏览: 分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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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一起女老板豪掷300万助男下属离婚后反诉索回的案件引发社会热议。女老板朱某某为与已婚男下属何某组建家庭,出资30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和子女抚养费,助其与原配陈某离婚。同居一年后两人分手,朱某某起诉要求返还300万元。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女老板看上男下属,花300万让其离婚后又起诉返还会怎么判?

  朱某某系重庆某公司负责人,2024年与已婚男下属何某发展婚外情后,承诺出资300万元助其离婚。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陈某账户,用途注明为“离婚补偿及子女抚养费”。

  何某与陈某离婚后,朱某某与何某同居一年,后因感情破裂分手。朱某某遂以“赠与无效”为由起诉何某与陈某,要求返还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某以破坏他人婚姻为目的支付款项,违背《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判决陈某返还300万元。

  此判决隐含的逻辑为婚外情中的财产给付因目的违法,应被法律否定性评价。

  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朱某某转账时未与陈某签订赠与合同,亦无证据表明陈某知晓款项来源与目的。法院认定:

  1. 款项性质非赠与

  朱某某转账系代何某履行离婚补偿义务,陈某作为善意第三方,有理由相信该款项为何某支付的法定赔偿;

  2. 违背诚信原则

  朱某某主动介入他人婚姻并支付补偿,事后又以“违法”为由索回,实质是利用法律规则逃避责任;

  3. “不法原因给付”规则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及司法实践,因非法目的实施的给付,给付方不得请求返还。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某诉求。

赠与协议需要公证才有效吗?

  不需要。

  赠与协议生效的核心在于主体适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基础。赠与人与受赠人需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赠与人因受骗(虚构受赠人困境)或胁迫(以曝光隐私相逼)而签订协议,可依据《民法典》第148-151条请求撤销。

  此为赠与协议生效的“红线”。常见无效情形包括附违法条件,要求受赠人实施犯罪行为;违背伦理,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逃避义务,通过赠与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朱某某案即属“违背公序良俗”的典型,无论是否公证,均难获法律支持。

  公证可赋予赠与协议三大特殊效力:

  1. 抗撤销性

  经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不得任意反悔(除非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

  2. 强制执行性

  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3. 优先证据力

  公证文书在诉讼中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但需注意,公证无法“洗白”非法目的。若协议内容违法,公证机构将拒绝办理,已出具的公证书也可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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