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作为社会基本单元,其解除与纠纷处理始终是法律关注的重点。当婚姻走向诉讼终结,管辖权确定与审理期限便成为保障程序公正的关键环节。下面小编将从管辖权确定与审理期限两个维度,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展开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诉讼管辖权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员提起诉讼,或被告被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满一年等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该规则适应人口流动现状,防止管辖权真空。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此程序适用于双方对离婚意愿、财产分割等核心问题无实质性争议的情形。
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需进一步延长的,须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涉及跨国财产调查、隐蔽资产追索等情形可能触发延长机制。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此期限同样存在延长可能,但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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