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引发社会对体育活动风险责任的广泛讨论。高三学生李华在体育课上打羽毛球时,被同学王伟击球误伤眼球致十级伤残,其索赔19万元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不得请求赔偿。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李华的损害结果不构成赔偿责任的依据有三:
1. 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与风险性。该运动要求参与者快速移动、击球,球体飞行轨迹不可预测,即使规范操作仍可能因意外导致受伤。
李华作为高三学生,多次选修羽毛球课程,应具备对运动风险的认知能力,其自愿参与即视为接受潜在风险。
2. 王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事发时,王伟的反手击球动作符合运动规范,无违规或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
双方注意力集中于球体,赛场情况瞬息万变,要求参与者时刻预判他人位置并避免碰撞,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
3. 学校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在课前教授专业技巧,事发后及时送医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符合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管理职责。要求教师在双打比赛中实时纠正动作细节,既不现实也不符合教学规律。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 活动具有固有风险
风险需为文体活动本身所固有,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足球、篮球等对抗性运动中的身体接触,羽毛球、网球等球类运动中的球体击伤,均属于社会公认的潜在风险。
风险源于活动组织者的过错或第三方故意行为,则不适用自甘风险。
2. 参与者自愿参与
自愿性需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表达,且不受胁迫、欺诈。未成年人参与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家长未明确反对且活动符合教学大纲,可推定其监护人同意。
参与者已表示退出活动但仍被要求继续,期间受损则不构成自愿参与。
3. 损害由其他参与者行为导致
损害结果需直接源于其他参加者的动作,而非场地缺陷、设备故障等外部因素。参与者因自身动作失误受伤,跑步时摔倒、投篮时扭伤,则属于个人风险范畴,不涉及他人责任。
4. 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导致损害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重大过失指行为人未达到基本注意义务标准。足球比赛中故意踢人、篮球比赛中恶意肘击,均超出自甘风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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