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底人员能否从事外卖行业,需区分犯罪类型与平台规则:食品安全犯罪者受食品安全法终身禁业限制,其他犯罪者可能面临平台信用审查;而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则严格遵循犯罪记录不可消除的制度原则。
对非食品安全类犯罪,现行法律未作普遍性禁止,但需结合外卖平台规则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外卖配送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
该条款明确将食品安全犯罪列为职业禁入领域,旨在防范食品污染风险。
外卖平台通常会要求配送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进行背景审查。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平台需建立配送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部分平台将无犯罪记录作为信用评估指标。
案底涉及盗窃、暴力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犯罪,平台可能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拒绝准入。
但行政拘留等非刑事处罚记录,一般不构成职业禁止事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记录系指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犯罪事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记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犯罪记录证明用于证明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有无犯罪记录”,有刑事处罚记录者不得出具该证明。
特殊情形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应予封存。
但封存仅限制查询主体,不改变犯罪事实的存在,故仍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行政违法记录(如行政拘留)不影响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但证明中可能备注相关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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