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案件引发热议。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后几天后,张某向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而仅仅两小时后,张某驾驶货车超车时与王强所骑电动摩托车相撞,王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张伟负事故全部责任。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
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其核心立法本意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属性。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采取即时生效等方式充分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对于车辆处于脱保状态续保的情况,保险公司明知这一事实,理应预见脱保期间的风险。
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既未提示投保人选择保险生效时间,也未说明“次日零时起保”的潜在风险,而是直接适用格式条款确定生效时间,则实质上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
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零时起保”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险的处理则遵循不同原则。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作为货运车辆驾驶人,长期从事运输行业,对商业保险的投保规则、合同条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
在收到电子保单后,对载明的“次日零时起保”保险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该约定的认可。法院可能不支持投保人关于商业险“零时起保”条款无效的主张,其余损失需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本案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损失22万余元(已扣除张某垫付的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遇到保险理赔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向多个部门寻求帮助,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争议。
保险理赔纠纷的解决需遵循“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的层级路径。
1. 投保人应与保险公司沟通,明确争议焦点并要求书面解释拒赔理由。协商无果,可向保险公司上级机构或总公司投诉,利用内部监督机制推动问题解决。
2. 投保人可申请保险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介入。这些第三方机构通过中立立场和专业调解程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
3. 调解失败,投保人可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银保监会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有权对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责令其整改。投诉时需提交保险合同、理赔申请材料、沟通记录等证据,以支撑诉求。
4. 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可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无仲裁约定,投保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诉讼虽耗时较长,但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是维权的最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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