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超分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高风险行为。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压力,警示驾驶人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及时处理记分问题。在保险理赔层面,交强险对人身损害的有限赔偿与商业险的普遍免责,进一步凸显了合规驾驶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要求驾驶人在15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
驾驶人在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则构成“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行政处罚:
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拘留: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记分:额外记6分(若驾驶证未被吊销),加重违法情节;
吊销驾照:情节严重(如多次违法、造成事故)的,可能吊销驾驶证。
2、法律后果:
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若发生事故,驾驶人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保险公司可能拒绝理赔(详见下文),驾驶人需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程序要求:
驾驶人需在扣留后15日内参加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清除记分、发还驾驶证;
拒不参加学习或考试的,公安机关将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驾驶证超分扣留期间发生事故,保险理赔需区分交强险与商业险:
1、交强险理赔:
法定赔偿义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赔偿后可向驾驶人追偿。
2、商业险理赔:
免责条款生效:商业险合同通常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为免责情形。
驾驶人超分扣留期间驾驶,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合同条款拒绝赔偿。
例外情形:若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驾驶人可主张条款无效。
3、司法实践倾向:
法院普遍认为,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赔;对人身损害虽需垫付,但最终责任由驾驶人承担。
若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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