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行业野蛮生长,部分机构将未成年人作为牟利工具,通过团播模式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表演、互动,甚至诱导其签署高风险合同。这种围猎行为不仅突破法律红线,更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
直播团播中,未成年人需投入大量时间进行排练、直播,实质构成劳动关系,违反童工禁止原则。
即使未成年人以"兼职"名义参与,只要形成事实用工关系,仍属违法。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
即使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平台也需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团播模式下,多名未成年人集中参与,更易规避个体审核,加剧违法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团播合同签署,合同自始无效;8至16周岁未成年人签署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有效。
直播公司利用未成年人认知缺陷诱导签约,可能构成合同欺诈。
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责令直播公司限期改正,按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可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民事赔偿
未成年人因团播导致身心健康受损,直播公司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合同存在"天价违约金"等不公平条款,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认定条款无效,并要求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违约金。
刑事追责
直播公司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通过团播传播淫秽物品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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