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新增三类领取情形并优化账户管理规则。下面小编将从账户状态变更、领取条件扩展等维度,系统解析提前领取后续缴规则及新增领取情形的法律内涵。
《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原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三项条件基础上,新增三类领取情形,形成六项法定领取条件:
其一,医疗支出超标情形。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申请领取。
其二,长期失业情形。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的,可申请领取。其三,低保保障情形。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申请领取。
新增情形的法律逻辑在于平衡资金流动性与养老保障功能。
政策制定者通过设定客观标准(医疗支出阈值、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长),既确保资金用于应对真实风险,又防止制度被滥用为短期套利工具。
此次政策调整标志着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向“全生命周期管理”迈进。通过扩展领取情形与优化账户规则,制度在保障养老功能的同时,增强了应对突发风险的韧性。
根据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外,其他情形下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的账户可恢复缴存功能。
当参加人因重大疾病医疗支出、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2个月或领取城乡低保金等情形提前支取资金后,若经济条件改善,可继续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
此时,信息平台将账户状态从“领取状态”变更为“缴存状态”,账户内资金重新进入封闭运行周期。
个人养老金制度本质是通过税收优惠引导居民将短期储蓄转化为长期养老储备,其封闭性是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的关键。但政策制定者亦关注到居民可能面临的突发风险,因此允许非退休情形下的提前领取,并通过续缴机制弥补资金缺口。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支取个人养老金后,重新就业并具备缴费能力,可恢复账户缴存以延续养老积累。
账户状态变更需满足法定条件。参加人需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开户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等渠道提交续缴申请,经信息平台核实后完成状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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