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起母女因490万元赠与协议对簿公堂的案件引发社会热议。母亲靳某为让女儿吕某辞职回京照顾自己,将卖房所得490万元赠与女儿,并签订协议约定吕某需承担全部养老费用。然而,因吕某未支付部分房租,母女矛盾激化,最终法院判决吕某返还480万元。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相关细节解读。
靳某与吕某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490万元售房款作为吕某辞职后的补偿,吕某需承担靳某的“一切养老费用”,包括房租、医疗费及丧葬费等。
然而,吕某在2024年未支付母亲租住上庄房屋的第二、三季度租金,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其他赡养义务(如定期探望、支付医疗费等)。
法院认定,房租作为养老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吕某的拖欠行为构成对赠与协议附义务的违反。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吕某作为靳某的女儿,本身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同时,双方通过协议将赡养义务具体化为“支付房租等费用”,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吕某未履行该义务,靳某作为赠与人,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法院最终支持靳某的诉求,判决吕某返还480万元(实际交付金额),体现了对赠与协议严肃性的维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但两类合同除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如受赠人对赠与人实施暴力、侮辱等行为。子女因争产殴打父母,父母可撤销赠与。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适用于具有法定扶养关系(如子女对父母、配偶对另一方)的场景。若受赠人具备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因受赠人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此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在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受赠人故意伤害赠与人致其昏迷,其配偶可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企业主因经营破产无力赠与子女房产,可主张免除赠与义务,但已交付部分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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