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缴纳后,业主常面临“收据还是发票”的选择困惑。部分物业公司以“简化流程”“节省成本”为由,仅提供收据而拒绝开具发票,导致业主在房屋交易、费用报销等场景中遭遇阻碍。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物业费发票”的相关问题。
必须开具发票,收据仅能作为临时凭证,不能替代发票的法定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物业服务属于典型的经营活动,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必须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若业主为一般纳税人且需抵扣税款)。
收据仅能证明业主已缴费,但无法作为税务抵扣、费用报销或法律纠纷中的法定凭证,其证明力远低于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公司无权以收据盖章为由拒开发票,业主可通过税务投诉、行政调解或法律诉讼维护权益。
收据盖章仅能证明物业公司收到款项,但无法替代发票的法定地位。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业主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开具正规发票,物业公司拒不履行的,需承担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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