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缴纳后,物业公司仅提供收据而拒绝开具发票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业主因“无需报销”或“怕麻烦”选择妥协,却忽略了这一行为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与税务漏洞。根据现行法规,物业费属于经营性收入,物业公司必须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收据仅能作为临时缴费凭证,无法替代发票的法定效力。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物业费发票”的相关问题。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物业服务属于典型的经营活动,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必须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仅提供收据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据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证明力有限,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物业费收据属于书证范畴,能证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及业主已履行部分缴费义务。
但在涉及服务质量、欠费金额等争议时,收据需与其他证据(如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记录、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二)书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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