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景区一起意外事件:一名7岁女童在投喂汗血宝马时被咬伤右手食指,指甲及手指前端断裂。事件引发公众对景区安全责任与赔偿标准的关注。女童父亲称孩子“疼得睡不着觉,一辈子带残缺”,而景区则回应已支付医疗费并先行赔偿10万元。下面小编将结合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解析此类案件的赔偿逻辑与时效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作为皇家马厩的管理方,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其已在现场设置安全告知及注意事项,但7岁女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认知能力有限。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虽负有监护职责,但景区仍需通过更严格的安全措施防范风险。
本案中,景区虽在事后增派工作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但事故发生时存在管理疏漏,未有效阻止女童直接接触马匹,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损害赔偿争议的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限,超过该期限,法院将不再强制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若家属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景区主张赔偿(如协商、发函)、向法院起诉或申请调解,诉讼时效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若女童家属在二十年内未主张权利,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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