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一起“存款清零”事件:康某存入银行的35万元用于儿子结婚,取款时却发现账户余额为零。经调查,银行因康某曾为他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擅自扣划其存款用于偿还债务。这一事件引发公众对“银行违法划扣”和“连带担保责任范围”的双重关注。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法律及典型案例,解析银行违法划扣存款的处罚规则与连带担保责任的边界。
2024年,康某在银行存款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清零。经查,2013年康某曾为赵某向银行的2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赵某未还款,银行起诉后虽获生效判决,但执行未果。
2024年,银行发现康某在该行新存入35万元,未经司法程序直接扣划,用于偿还担保债务。康某起诉后,法院认定银行行为违法,判决退还超额扣划的9万余元,并赔偿利息3000余元。
康某与银行建立储蓄合同,银行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未经储户同意或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扣划存款。
银行虽对康某享有债权,但需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自行扣划。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执行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保留其基本生活费用。银行越过司法程序,直接划扣存款,构成对储户财产权的侵害。
银行需退还超额扣划部分,并赔偿储户利息损失。康某案中,法院判决银行退还9万余元,并赔偿3000余元利息,体现了对储户财产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康某作为连带保证人,银行有权选择向他追偿全部债务,但需以“保证范围”为限。
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仅对债务本金的50%承担责任”,则银行只能要求康某偿还10万元(20万元借款的50%),而非全部债务。未约定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
公众常误认为连带保证人需偿还全部债务,实则需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限。存在多个连带保证人时,银行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但该保证人承担后,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银行在康某案中扣划35万元,远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合理利息范围,构成超额扣划。即使康某需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通过诉讼确认债务金额,而非自行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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