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一肠粉店因在米浆中非法添加硼砂被查,店主黄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硼砂作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为何仍被不法商家用于食品加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添加行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下面小编将结合最新司法案例与《刑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从法律定性、立案标准、量刑规则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为公众揭示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边界。
硼砂(化学名四硼酸钠)是玻璃制造、陶瓷釉料等工业领域的常见原料,具有增加食物韧性、改善保水性的功能。成人摄入1-3克即可引发中毒,15克可能致死;婴儿仅需2-5克即可致命。长期摄入会破坏消化酶、损伤肝肾及生殖系统,甚至致癌。
2008年,原卫生部将“硼砂硼酸”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株洲肠粉店店主黄某自2024年6月起,为使肠粉“更筋道、更好卖”,从网络平台多次采购硼砂并掺入米浆销售。
经检测,米浆中硼砂含量达32.7毫克/公斤,属于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此类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均应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非法添加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生产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曾受刑事处罚),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生产金额五十万元以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罪立案标准分为两类:
1. 行为标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例如,使用工业盐腌制食品、在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硼砂等。
2. 后果标准: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生产、销售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或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肠粉店案中,黄某的行为直接符合“行为标准”,即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即使未造成消费者中毒等严重后果,仍因触犯行为标准而被立案。若检测显示消费者体内硼砂含量超标,或出现群体性健康损害,则可进一步适用“后果标准”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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