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肠粉店因在米浆中非法添加硼砂被查,引发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店主黄某为提升肠粉口感、增加销量,明知硼砂为禁用物质仍长期添加,其行为已涉嫌严重刑事犯罪。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层面解析该案的犯罪定性及量刑标准,为公众理解食品安全法律边界提供参考。
1.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核心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该罪名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知掺入此类物质仍进行销售。
本案中,硼砂作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具有急性中毒致死风险(成人15-20克、婴儿2-5克)及慢性肝肾损伤、致癌等危害,符合“有毒、有害”的法定标准。
店主黄某主观上明知硼砂的非法性,客观上实施了添加行为并销售含毒食品,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2. 犯罪行为的法律定性
硼砂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其非法添加行为直接破坏食品安全监管秩序,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不要求以实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只要实施掺入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体现了刑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性打击原则。
3. 与相关罪名的界限区分
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后者针对的是食品中微生物、重金属等含量超标等情形,而硼砂属于明确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应直接适用第一百四十四条。
行为同时涉及伪劣产品,则需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择一重罪处罚。
1. 基础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或销售明知含毒食品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档量刑适用于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或销售金额较小的案件,重点惩治初犯、偶犯。
2. 加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销售金额较大、多次作案),量刑升格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严重危害”的认定需结合医学鉴定及危害后果的扩散范围综合判断。
3. 特别加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涉及婴幼儿、大规模群体中毒)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此档量刑体现了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极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2025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特别严重情节”包括造成多人重伤、跨国销售含毒食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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