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上海普陀警方破获一起系统性消费欺诈案:00后女子黄某在沪两月间,通过伪造证据、恶意投诉等手段,在住宿、餐饮、交通、服饰等领域实施“零成本生存”,累计拖欠费用超3000万元(含未支付打车费、住宿费、服装费等)。该案暴露出互联网消费规则漏洞与法律规制的滞后性,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黄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引发社会对“薅羊毛”行为法律边界的深度讨论。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消费欺诈”的相关问题。
黄某的行为超出普通消费纠纷范畴,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核心特征在于:
1.行为系统性:黄某在两月内实施30余次恶意索赔,覆盖衣食住行全链条。例如,在洗浴中心消费400元后,以“搓破皮”为由辱骂商家并拒绝支付费用;在服装店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两个月内更换十余套挂吊牌衣物未支付费用。
2.手段恶劣性:黄某自备死蟋蟀伪造酒店卫生问题,故意抓挠皮肤谎称过敏,甚至在商家拒绝免单后投诉派出所施压。其打车时使用两个手机号注册多个平台,以“车内异味”“司机绕路”等借口拒付车费,累计拖欠打车费超5000元。
3.社会危害性:黄某的行为导致部分商家因虚假差评损失客源,服务员因恶意投诉被扣奖金甚至失业。警方披露,某外卖商家因黄某多次投诉“菜中有异物”,被迫关闭线上店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黄某涉案金额远超该标准,且存在多次实施、扰乱营商环境等加重情节。
黄某部分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但警方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主要基于以下法律考量:
1.主观目的差异: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而黄某的恶意投诉不仅索要免单,还意图通过施压破坏商家正常经营。例如,其在美睫店做项目后谎称“眼睛不适”,拒绝商家调整方案或支付服务费,最终迫使商家免费卸除睫毛,此行为更侧重于“强拿硬要”而非单纯骗取财物。
2.客观行为特征:诈骗罪通常表现为单一、独立的欺诈行为,而黄某的行为呈现“链条化”特征。其通过伪造过敏症状、诬陷酒店卫生问题、恶意差评等手段,系统性地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多次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立案标准。
3.司法实践导向:根据上海地区司法解释,诈骗罪入刑标准为6000元,而寻衅滋事罪更侧重对公共秩序的维护。黄某案中,警方综合其涉案金额、行为频次及社会影响,选择寻衅滋事罪更能体现对新型消费欺诈的从严打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竞合处理:若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黄某案中,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诈骗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更重,且更契合其行为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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