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公司因要求员工在厕所报备群中实时上传如厕时间截图引发舆论关注。与此同时职场中禁止携带手机上班的争议长期存在。这两起事件折射出企业管理权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冲突:企业能否以管理需要为由,突破法律底线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1. 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上厕所作为维持人体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行为,属于《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延伸范畴。企业要求员工报备如厕时间并留存截图,实质是将生理活动纳入监控体系,构成对人格尊严的贬损。
2. 违反规章制度合法性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企业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考勤管理、行为规范),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并公示。企业未履行民主程序,单方面推行“如厕报备”制度,即使写入员工手册,亦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3. 超越合理管理必要限度
企业管理权应以“保障生产经营秩序”为限。要求员工证明如厕时间,既无法直接提升工作效率,反而可能因频繁报备打断工作节奏,甚至引发员工心理压力。此类管理措施已超出“必要限度”,涉嫌滥用管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3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并公示。
1. 合法情形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将“禁止携带手机”写入规章制度并公示,且符合以下条件,则属合法:
行业特殊性:如加油站、化工厂等易燃易爆场所,禁止携带手机可防范安全隐患;
工作性质关联:如手术室医护人员、生产线操作工,手机使用可能直接影响工作质量或安全;
非绝对禁止:企业应提供紧急联络方式(如固定电话),允许员工在合理时间内使用手机处理私事。
2. 违法情形
企业未履行民主程序,或以“防止摸鱼”等泛化理由禁止携带手机,则涉嫌违法:
侵犯财产权:手机属员工个人财产,企业无权长期扣留;
限制通信自由: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有权使用手机,企业不得干预;
缺乏补偿机制:企业以“违反规定”为由扣罚工资,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不得克扣工资”的强制性条款。
3. 特殊群体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非全日制员工、暑期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同样享有签订书面协议、知晓规章制度的权利。企业不得因用工形式差异,对其施加更严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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