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安周某某提前1小时到岗,在保安亭等待交班时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其“热死在工作岗位”,应属工伤,而用工方以“未到正式上班时间”为由拒绝认定。下面小编将结合法律条文与真实案例,系统解析相关争议的认定逻辑与维权路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周某某虽未到公司规定的8时上班时间,但其提前1小时到岗等待交班的行为,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周某某家属指出,事发当日西安气温超40℃,保安亭无空调,宿舍为20人合住的毛坯房,无降温措施。医学研究表明,高温环境会显著增加心血管疾病发作风险,尤其对50岁以上人群影响更大。
通过医学鉴定证明高温与猝死存在因果关系,且用人单位未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如未安装空调、未安排高温轮岗),则可能强化工伤认定的正当性。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若工伤认定未获支持,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以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通常为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总部在北京,分支机构在西安参保),则工伤认定应向参保地社保部门申请。
用人单位未参保,且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如注册地在广州,实际经营地在成都),员工可在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如建筑、物流),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践中,部分地区允许未参保员工在经营地申请认定,但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职工被用人单位派往异地工作期间受伤(如北京公司员工被派往上海分公司工作),工伤认定仍需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北京)社保部门申请。但若上海分公司已为该员工参保,则需向上海社保部门申请。
2025年最新工伤赔偿法律头条
最新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