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景区发生一起观光车撞倒男孩并拖行2米的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对观光车安全管理的广泛关注。监控视频显示,涉事女子驾驶电动观光车在狭窄路段未减速,撞倒一名8岁男孩后继续行驶约2米,导致孩子腿部软组织挫伤。事发后,女子以“未看到前方有人”为由拒绝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仅愿承担基础医疗费,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诸法律。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细节分析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内观光车行驶速度通常限制在15公里/小时以内,但监控显示其未减速通过狭窄路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通过窄路、窄桥时应当减速慢行”的规定
男孩被拖行2米后,女子未第一时间下车查看伤情,而是以“未看见”为由辩解,涉嫌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附随责任。
尽管女子声称“未看到前方有人”,但监控视频显示其驾驶方向与男孩行走路线存在交叉,且拖行行为表明其已感知碰撞却未采取制动措施,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男孩虽未住院,但腿部软组织挫伤需居家休养,其父母因陪护产生的误工费、为加速康复购买的营养品费用均属合理支出。
观光车作为特种设备,其驾驶资质认定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规,需从“车辆类型”“驾驶证类别”“培训考试”三方面综合判断。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观光车分为电动观光车与燃油观光车两类,均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代号N2)方可驾驶。
观光车仅在景区封闭道路行驶(不接入公共交通网络),驾驶员需取得N2证,无需普通机动车驾驶证(如C1、C2)。
观光车需驶入城市道路(如景区与市政道路连接段),驾驶员需同时持有N2证与对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旦发生事故,无证驾驶行为将被认定为“重大过失”,驾驶员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景区可能因“选任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因无证驾驶导致一人以上重伤或三人以上轻伤,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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