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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子飞机上分娩疑携带传染病,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5-07-16 14:45:20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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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山东航空SC4884航班,一名16岁孕妇在机上分娩,随后机场医务室工作人员证实了此事件,对于网传旅客携带传染病等情况,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便透露。此事件发生后,网友对于因分娩携带传染病的问题广泛讨论,若携带传染病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面本文详细为大家解读。

16岁女子飞机上分娩疑携带传染病,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7月12日,SC4884一名女旅客独自登机后腹痛临近分娩,据知情者透露,事发之际,这架航班尚未启程出发,一位16岁的女乘客从厕所出来,看上去脸色欠佳,表情甚是痛苦,此时的她向空姐求助,声称自己好像即将临盆。

  好在在一众人员的得力配合之下 ,女乘客顺利诞下了宝宝,随后两人都被救护车拉走前往当地医院。对于网传该旅客携带传染病等情况,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便透露。涉事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后该航班已做清洁消毒,未影响后续航班任务执行。

  对于网传该女子在飞机上分娩并疑携带传染病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先说结论,并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一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二是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造成损害或具有现实危险性;三是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而本案涉事女子缺乏主观故意或过失,且未造成实际危害或现实危险。

  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或“实际损害”。若女子分娩后未传播传染病,或未引发机上人员感染,则不满足客观要件。同时分娩是自然生理过程,即使伴随传染病风险,也需结合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综合判断。本案中无证据表明女子通过分娩行为主动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一、故意心理:直接与间接的犯罪意图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等条款,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表现为两种形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积极追求该结果。例如,在公共场所放置爆炸物并希望造成人员伤亡。

  2.间接故意:行为人虽不追求危害结果,但明知可能发生仍放任不管。例如,高空抛物者明知可能砸中行人却未采取任何措施。

  二、过失心理:预见义务的违反

  在特定情形下,过失亦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分为两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本应预见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因疏忽未能预见。例如,未检查燃气阀门导致爆炸。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预见风险,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司机明知刹车失灵仍驾车行驶,最终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三、主观认定的核心要素

  司法实践中需综合以下因素判断主观方面:

  1.认知状态: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例如,是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经验。

  2.意志因素: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放任还是反对态度。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动追求或消极放任结果;过失犯罪中则反对结果发生。

  3.客观行为表现:如是否采取预防措施、是否多次实施危险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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