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参与休闲运动,还是置身公共场所,意外总是可能毫无征兆地降临。当女子打羽毛球被撞骨折并起诉索赔时,责任认定成为焦点;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由谁担责也困扰着许多人。接下来,小编将依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案例,深入分析这两个问题,为大家厘清其中的法律逻辑与责任归属。
在羽毛球运动中,参与者通常要对运动本身所蕴含的风险有所认知,这便是法律上“自甘风险”原则的体现。《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指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从“自甘风险”原则来看,小区广场并非专业运动场地,常存在老人散步、儿童玩耍等多种活动。女子选择在此处进行羽毛球运动,应预见可能与其他行人发生碰撞的风险,但这种风险认知不能完全免除其他行为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孩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若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比如让孩子在人员密集的广场快速骑车,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疏于防范,那么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女子在广场打球时,若未注意周围环境,未对附近骑行的孩子做出合理避让,自身也可能存在一定过失。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比如,若孩子突然闯入打球区域,监护人责任较大;若女子打球时过度占据空间,未留意周围动态,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责任认定需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双方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各自过错程度,从而确定赔偿比例。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年近七旬的张女士带着小孙女在商场购物,经过蔬菜摊位时,祖孙俩踩到地面水渍滑倒,张女士髌骨骨折。法院判决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商场作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商场能预见通道内水渍可能带来的危险,且能以较低成本及时排除隐患或提示风险,却未采取行动,而张女士正常通过并无过错。
若受害者自身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像赵先生在雨雪天到公园游览,通过一处台阶时,未选择从台阶走,而是从湿滑的木质坡道下行且未握扶手,不慎滑倒骨折。法院认定公园承担80%责任,赵先生自行承担20%责任。因为赵先生在雨雪天气下,自身安全意识不足,未对明显的安全隐患加以注意。
若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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