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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吊带女孩福利活动是否构成性别歧视?

时间:2025-07-03 17:38:44 浏览: 分类: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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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日,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景区因官方微信公众号转发合作酒店“吊带女孩福利”活动引发争议。活动规定女性凭3日内门票记录且穿着吊带打卡拍照可免费体验水上乐园与温泉项目,每日限30个名额,引发网友对“消费女性”“性别营销”的质疑。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人格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酒店“吊带女孩福利”活动是否构成性别歧视?

  该活动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本案中,活动以“吊带”作为参与条件,将女性身体特征与消费优惠直接关联,隐含“女性需通过身体展示换取利益”的逻辑,可能强化“女性价值取决于外貌”的刻板印象。例如,某社交平台数据显示,2024年涉及“女性专属福利”的营销案例中,68%因设置性别化条件引发争议。此类活动虽未直接使用歧视性语言,但通过条件限制将女性划分为“符合审美标准”与“不符合”两类,实质上构成隐性性别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酒店是否需担民事责任?

  若活动被认定为侵犯消费者人格权,酒店可能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活动通过限定女性穿着引发舆论争议,可能导致参与者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例如,2023年某品牌因“女性专属折扣”活动被法院认定“强化性别刻板印象”,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尽管酒店称活动初衷是福利,但法律上需以行为后果而非主观意图判定责任。若参与者能证明活动导致其名誉受损,可要求酒店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以上则是关于“人格权侵权”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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