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记者调查发现,电商平台通过隐晦关键词仍可购得伪装成日常物品的微型摄像头,部分商家以“隐蔽式”“无光无声”等宣传语暗示偷拍用途。此类设备体积如硬币大小,无需插电即可远程监控,严重威胁公民隐私安全。该乱象暴露出生产、销售环节的法律监管漏洞,引发公众对“非法销售窃照器材罪认定”“平台责任边界”等法律问题的关注。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非法销售罪”的相关问题。
商家售卖的微型摄像头若具备“隐蔽安装”“远程窃录”等功能,且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则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判断器材是否属于“窃照专用器材”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功能上具备无线发射、微型针孔式摄像等特性;二是用途上被设计用于秘密窃取图像信息。例如,2024年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案中,被告人销售的充电宝、眼镜等伪装设备因内置微型摄像头且经鉴定为窃照器材,最终被认定为犯罪工具。商家在商品页面使用“无灯录像”“短薄、瞅不着”等宣传语,已构成对违法用途的暗示,进一步强化了其主观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二条:窃照专用器材包括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等。
电商平台若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可能因“明知或应知”商家售卖非法器材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部分平台通过“绿网计划”屏蔽“针孔摄像头”等关键词,但自动推荐“隐闭式摄录镜头”等替代词,暴露出技术筛查漏洞。例如,2025年7月记者调查发现,某平台搜索“针孔摄像头”后跳转至风险提示页面,但搜索框自动填充的替代词仍关联到隐蔽摄像头产品。若平台未建立动态关键词库或未对高风险商品采取下架、限制交易等措施,可能被认定为“应知而未止”,需对侵权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则是关于“非法销售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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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