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统战宗教局与佛教协会联合通报,中台演教寺僧人释某道因在6月22日与信众就供米摆放位置发生争执,将米扔出殿外且态度粗暴,被依规“起单离寺”(开除僧籍);同时,冒充其徒弟发布不实信息的陕西绥德人刘某某被立案调查。该事件暴露出宗教场所内部管理规范与网络信息真实性两大法律议题,需从宗教事务管理、行政处罚及网络信息治理等维度展开分析。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宗教事务处理”的相关问题。
五台山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及佛教教规对释某道作出“起单离寺”处分,核心依据如下:
1.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内部人员行为。释某道作为守殿僧人,未履行文明接待信众的职责,反而以粗暴方式处理供养争议,违反了寺院“统一接收供养”的管理规定,破坏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秩序。
2.符合教规惩戒程序:佛教教规明确,僧人若存在“不守戒律、损害寺院声誉”等行为,可由寺院管理组织(如演教寺负责人释某泯)提出处分建议,经佛教协会审核后执行。本案中,五台山佛教协会依据教规对释某道作出“起单离寺”决定,并报统战宗教局备案,程序合法。
3.行政法规的补充适用: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若存在“违反教规教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宗教事务部门可建议宗教团体撤销其教职人员资格。释某道的行为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和本宗教的教规,安排、处理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建议宗教团体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三)违反教规教义,情节严重的……”
刘某某冒充僧人发布虚假言论,需承担行政与民事双重责任,具体如下:
1.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刘某某虚构“释某道徒弟”身份,发布与事实不符的言论,引发网络关注,已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刘某某的虚假言论导致五台山及涉事僧人社会评价降低,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五台山或僧人能证明其因谣言遭受经济损失(如游客减少、商誉受损),可要求刘某某赔偿。
3.刑事责任风险:若刘某某的虚假信息点击量、转发量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严重情节”(如点击量超五万次或转发量超五百次),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则是关于“宗教事务处理”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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