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00后女子黄某在沪两个月间,通过恶意“薅羊毛”的方式,几乎实现了衣食住行全免费。黄某通过动歪脑筋来实现自己零成本的开销,恶意找茬商家,让商家退货或者拒绝支付费用。那么这种行为构成什么法律责任,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
00后女子在上海衣食住行两月靠找茬赖账的行为构成违法,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违法事实:系统性欺诈手段贯穿衣食住行
住宿白嫖
伪造证据:自备死蟋蟀诬陷酒店房间有虫,或谎称“过敏”“搓破皮”等要求免单。
依赖他人支付:部分消费由男性网友买单,若商家拒绝免单则投诉至派出所施压。
涉案金额:两个月内白住上海十几家酒店,未支付任何费用。
餐饮逃单
外卖勒索:虚构“食物有异物”“糊了”“鸡毛未清理干净”等理由,以恶意差评胁迫商家退款。
涉案金额:通过频繁投诉逼迫商家退款,累计金额未公开但远超普通消费纠纷范畴。
交通逃费
恶意投诉:用两个手机号注册多个打车平台,以“司机绕路”“车内异味”等借口投诉拒付车费。
拖欠费用:通过排列组合不同平台和手机号,拖欠大量车费未支付。
服装欺诈
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购买新衣后保留吊牌,频繁更换退货,两个月未支付任何服装费用。
商家困境:服装店员因无法确定是否穿过,被迫接受退货。
美容项目逃单
谎称不适:做完美睫项目后称“眼睛不适”,拒绝支付299元服务费。
商家妥协:店家提出免费卸睫毛但需支付费用,黄某拒绝后,商家被迫免费卸除。
二、法律定性: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模式: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情节严重:行为需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如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主观故意: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主观目的。
三、律师争议:是否构成诈骗罪?
部分律师认为,黄某虚构事实非法牟利(如伪造过敏症状、诬陷房间有虫),更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数额标准:上海地区诈骗罪入刑标准为6000元,黄某涉案金额远超此数。
行为本质:黄某通过欺骗手段使商家陷入错误认识,主动免单或退款,符合诈骗罪“欺骗—陷入错误—处分财产”的逻辑链。
为何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定性?
行为多样性:黄某的行为不仅涉及诈骗,还包含恶意投诉、扰乱商家经营等寻衅滋事特征。
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破坏了商业信任链条,扰乱了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更能全面评价其危害。
司法实践:类似“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恶意差评师”等案件,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薅羊毛”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是合法的消费行为,但若采取不正当手段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违法,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尽管这类案例较少见,但理论上仍有可能发生。如果消费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或支付信息进行优惠活动,并从中获利,就可能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盗窃罪。
三、违反网络平台规定
虽然网络平台规定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但违反这些规定仍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网络平台往往在其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用户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利用平台漏洞、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等。若用户违反这些规定,平台有权依据协议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封号、限制使用、要求赔偿等。
四、其他法律风险
利用虚假交易“薅羊毛”:如在某电商平台注册多个店铺,并在网上购买多个手机号码,注册新用户领取平台优惠券、超级红包后,在自己的店铺使用平台优惠券下单进行虚假交易,订单完成后套取平台优惠补贴金额。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购真退假“薅羊毛”:如先从平台网购真实商品后,再从别的平台买来的假货退回到真实商品的平台,利用电商平台退款漏洞购真退假,平台也未对退货商品进行检查,以此来“薅羊毛”。这种行为同样可能涉嫌诈骗罪。
利用远程控制软件非法侵入电商平台内部系统获取数据:如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控制软件侵入电商平台内部系统,获取电商平台验证码数据,在无真实用户的情况下批量注册新账号,套取“新用户”福利券、手机充值等优惠牟利。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5年最新刑法知识法律头条
最新法律法规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5更新)
发布时间: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