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毕业生小李(化名)因发布摆摊卖冰淇淋的吐槽视频引发争议。视频中,她称“本科毕业摆摊给母校丢脸”,并透露接到学校要求删除视频的电话,称其行为影响学弟学妹情绪。校方随后回应称“不实信息,支持学生创业”,但双方对视频内容及学校行为合法性各执一词。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论自由边界”的相关问题。
学校要求删除视频需满足法定条件,否则可能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公民享有名誉权,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若视频内容存在诽谤、泄露隐私或恶意炒作(如虚构学校打压事实),学校可依据《民法典》第179条要求停止侵害;若视频仅属个人生活记录或主观评价,则不构成侵权。本案中,小李强调视频内容为个人选择,未直接归咎于学校,且校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视频存在违法情形,其单方面要求删除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
《网络安全法》第12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活动。”
毕业生吐槽学校是否担责需区分言论性质。若言论基于客观事实(如学校教学管理问题),属于公民监督权范畴,不构成侵权;若虚构事实或恶意贬损(如捏造“学校歧视创业”),则可能侵犯学校名誉权,需承担《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小李视频内容主要围绕个人职业选择,未直接攻击学校名誉,且校方未举证证明其言论存在虚假性,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以上则是关于“论自由边界”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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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