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新疆皮山县桑株镇艾日格勒村发生惊心动魄的救援场景:29岁退役军人胥飞为营救落水群众,纵身跃入湍急水渠,在体力耗尽后不幸牺牲。这一壮举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法律认定的广泛讨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退役军人以公民身份实施紧急救助时,其行为性质如何界定?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见义勇为”的相关问题。
一、胥飞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地方性法规,见义勇为的认定需满足三要素: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他人权益、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1.与义务剥离:胥飞虽为退役军人,但事发时已结束服役,其救助行为与军人职责无关,属于普通公民的自愿救助。
2.他人权益:落水者因身体不适失足落水,胥飞在明知水流湍急的情况下仍实施救援,直接避免落水者死亡,符合“保护他人人身安全”要件。
3.性与危险性:胥飞沿渠道追赶2公里后跳入激流,在体力严重透支的情况下仍托举落水者,最终因失温休克牺牲,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与紧迫性。
二、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立法形成双重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已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确认胥飞行为,并向其家属发放3万元慰问金。该办法明确规定:“公民在非职责范围内,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属于见义勇为。”胥飞的行为与此完全契合。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未来将通过国家立法进一步统一认定标准与保障措施。
三、烈士评定与权益保障的延伸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胥飞可被评定为烈士。条例规定:“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或“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者可获此殊荣。胥飞以生命践行“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的终极使命,其英勇行为完全符合法定标准。若评定通过,其家属将享受烈士褒扬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及定期抚恤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职责范围内,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
公民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或者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或见义勇为的,其事迹纳入退役军人荣誉表彰体系。
退役军人胥飞为营救落水群众英勇牺牲后,其家属的权益保障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退役军人以公民身份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家属可通过烈士评定、社会优抚、工伤保险及地方性法规等途径获得系统性补偿。
一、烈士评定与国家抚恤
若退役军人因见义勇为牺牲且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或“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条件,可被评定为烈士。其家属将享受以下待遇:
烈士褒扬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发放;
定期抚恤金:符合条件的遗属(如父母无劳动能力、子女未满18周岁等)可按月领取;
其他优待:包括子女教育优待、住房保障及医疗减免等。
二、社会优抚制度覆盖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地方实施细则,退役军人虽已结束服役,但其见义勇为行为仍可纳入社会优抚体系。例如,江苏省《见义勇为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明确,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若不符合烈士条件但属于因公牺牲情形,其遗属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及定期补助;若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则按工伤保险标准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遗属特别补助金。
三、工伤保险与民事补偿衔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职工可视同工伤。若退役军人在见义勇为中牺牲且符合这一条件,其家属可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及丧葬补助金。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若存在受益人,其家属还可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地方性法规的兜底保障
多地通过立法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规定,对未被评定为烈士或工伤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其家属可获得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通常参照当地经济水平设定。江苏省则进一步明确,此类人员的遗属可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领取补助。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
公民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或者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江苏省见义勇为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不属于烈士、因公牺牲、视同工伤情形的,其遗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的一次性补助金。
以上则是关于“见义勇为”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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