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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职业弹幕人恶意竞争恐涉刑事犯罪?

时间:2025-07-02 11:19:01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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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电商与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职业弹幕人”群体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他们通过批量发送预设话术、虚构用户评价等手段干扰市场秩序,部分行为已突破民事侵权范畴,引发刑事犯罪风险。与此同时,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规制存在立法衔接不足、量刑标准模糊等问题。下面小编将从法律逻辑与实务视角,剖析职业弹幕人恶意竞争的刑事风险成因,并梳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

为什么职业弹幕人恶意竞争恐涉刑事犯罪?

  职业弹幕人通过技术手段批量操控虚假账号,在直播场景中高频发布“已抢空”“效果显著”等预设话术,虚构商品热销假象。此类行为直接扭曲消费者对商品真实价值的判断,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失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或评价误导消费者,职业弹幕人的规模化操作已超出个体商业诋毁范畴,构成系统性市场操纵。

  职业弹幕人往往与网络水军、数据刷量平台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虚拟账号租赁、IP地址伪造等技术手段逃避监管。这种产业化运作模式不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网络实名制要求,更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当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批量操控账号进行商业宣传,且违法所得达到法定标准时,即构成刑事犯罪。

  在雇佣关系中,职业弹幕人虽可能受雇于商家或平台,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理论,若其明知雇主实施诈骗、虚假广告等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将作为共犯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当弹幕内容包含“投资回报率100%”等绝对化承诺,且与后续诈骗行为形成闭环时,弹幕发送者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不正当竞争刑事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司法解释,不正当竞争行为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方可立案。此标准涵盖两类情形:一是通过虚假宣传导致竞争对手市场份额骤降、客户流失等可量化损失;二是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收益,如刷量服务费、虚假交易佣金等。当上述金额达到法定阈值时,即满足“情节严重”要件。

  司法机关重点审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具体包括:宣传内容是否涉及商品性能、功能、用户评价等核心要素,且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否通过盗窃、贿赂等手段获取竞争对手技术配方、客户名单等保密信息;是否通过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伪造资质证书等方式获取交易机会。

  除金额标准外,两年内因不正当竞争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行为;通过直播平台、社交媒体等公开渠道传播虚假信息,引发群体性消费纠纷或行业信任危机;在医药、食品等民生领域实施不正当竞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情形亦构成刑事立案依据。

  对于涉及数据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特殊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标准可适当放宽。例如,在直播带货中针对老年人群体虚构保健品功效,或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向未成年人推送虚假广告的,即使未达到金额标准,亦可因“情节特别严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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