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与民事活动中,阴阳合同作为一种隐蔽的违法手段,常被用于逃避税收监管或损害第三方利益。其本质是通过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公开备案,一份私下履行,实现非法目的。随着税收征管力度加强和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严格审查,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阴阳合同被认定为逃税工具,双方需承担行政与刑事双重责任,具体处罚如下: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合同等手段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合同双方为共同逃税,则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双方可能构成逃税罪。初犯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阴阳合同中,用于逃税的“阴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被认定为无效,而“阳合同”未真实反映交易实质,亦可能因欺诈或显失公平被撤销。此时,双方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进一步加重违法成本。
当阴阳合同被用于侵害合伙人权益时,其法律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可能涉及以下定性:
合同一方擅自通过阴阳合同转移利润或隐瞒收益,违反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的约定,构成违约。受损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阴阳合同导致合伙人财产权益受损(如减少分红、增加债务),且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可能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受损方可主张侵权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合理预期利益。
阴阳合同系通过伪造合伙人签字、虚构决议等方式签订,受损方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决议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行为人返还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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