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江苏常州市民朱先生向媒体反映,其堂哥在宜兴市第六人民医院处理手部外伤时,被要求进行前列腺、双肾、输尿管等与外伤无关的内科彩超检查。事件引发公众对“过度检查”的质疑:手部外伤是否必须接受前列腺检查?医院与卫健委的回应为何存在矛盾?患者权益如何保障?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过度医疗”的相关问题。
根据现有信息,该检查存在过度诊疗嫌疑,需从医学必要性、医院规定及患者知情权三方面综合分析:
1.医学必要性存疑:
宜兴市卫健委明确表示,“单纯的手部外伤,一般来说不需要进行前列腺、腹部等方面的检查”。前列腺检查通常用于排查前列腺增生、肿瘤等疾病,与手部外伤无直接关联。若患者未出现排尿困难、血尿等症状,或未主动提及腹部不适,该检查缺乏医学指征。
2.医院规定与执行矛盾:
宜兴市第六人民医院外科工作人员称,住院患者需进行腹部B超、胸部CT等“常规评估”,且“年龄大的患者会进行前列腺检查”。然而,患者朱先生堂哥年仅34岁,远未达到临床普遍认可的“前列腺高发年龄”(通常为50岁以上)。医院以“年龄大”为由要求检查,与患者实际情况不符,涉嫌扩大检查范围。
3.患者知情权未充分保障:
医生虽表示“如果家属不想做检查,可以不做”,但未主动说明检查的必要性及风险,导致患者产生“不检查是否会影响治疗”的疑虑。此外,患者首次清创缝合后,次日又被要求拆线重新清理玻璃渣,引发对首次操作规范性的质疑。若首次检查未全面评估伤情,可能间接导致后续重复检查,进一步加剧过度诊疗嫌疑。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可通过以下步骤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把握证据固定、投诉渠道及赔偿主张三个环节:
1.固定证据:
保存检查单、病历、缴费凭证等书面材料,证明检查项目与病情无关。例如,朱先生堂哥的检查单中明确列出前列腺等项目,可作为核心证据。
录音或录像医生对检查必要性的解释(如“不做可能影响治疗”等表述),证明患者未被充分告知风险。
留存后续治疗记录(如重复清创、拆线等),证明过度检查可能引发并发症或延误治疗。
2.投诉与举报:
向医院医务科投诉:要求医院内部调查并出具书面说明。若医院未回应,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如卫健委)升级投诉。
向卫健委举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卫健委有权对“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罚款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例如,宜兴市卫健委已对涉事医生停职,并核查事件定性。
向医保部门举报:若检查费用通过医保报销,可举报医院骗取医保基金,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保部门可责令退回违规费用,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主张赔偿:
民事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可起诉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主张退还检查费用、赔偿因过度检查导致的身体损害(如反复清创的疼痛、感染风险)及精神损失费。
行政赔偿:若卫健委认定医院存在过错,患者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要求行政机关责令医院赔偿。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六)未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三)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以上则是关于“过度医疗”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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