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旨在平衡司法效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公众对其法律内涵及后续程序常存在模糊认知,将取保候审等同于“无罪释放”或忽视传唤背后的法律意义。实际上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其核心在于以非羁押方式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可能判处轻刑或无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或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2. 特殊主体或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
取保候审的目的是减少对轻罪或无社会危险性人员的羁押,同时确保诉讼程序不受阻碍。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包括: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报告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按时到案接受讯问;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伪造证据等。若违反规定,司法机关可没收保证金、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期间被传唤是司法机关履行诉讼职责的常规程序,通常基于以下事由:
1. 补充侦查或调查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若认为证据不足,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时可能传唤当事人配合调查。
2. 案件进展通知: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或开庭审理等程序节点,司法机关需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3. 核实新证据或情况:若侦查中发现新证据或当事人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司法机关可随时传唤核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需遵守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应使用传唤证,检察院可直接口头传唤但需在笔录中注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司法机关可依法强制到案,并视情节决定是否撤销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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