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临时羁押场所,其管理规则直接关乎被羁押人合法权益与司法程序公正性。家属探视与释放时间涉及侦查阶段权利保障与程序终结的法定条件。家属需明确,会见权并非绝对权利,唯有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方能推动司法公正与家庭权益的双重实现。
被羁押人进入看守所后,家属会见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时间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仅允许律师会见,家属会见通常被禁止。
此阶段会见限制旨在防止串供、毁灭证据,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经办案机关批准,家属可在律师陪同下会见,但需严格限定时间与内容。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家属可通过律师转交衣物、书信(需经看守所检查),但直接会见仍不被允许。
此阶段律师可依法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此外,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推行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允许家属在指定场所通过视频与被羁押人沟通,但需提前向看守所申请并经审批,且会见全程录音录像。
若看守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家属合法会见请求,或因看守所延误导致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受损(如未及时转交急救药品)的,家属可向驻所检察室或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进看守所后一般几天放人同样视情况而定。
若是因行政拘留进入看守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时最长不超过20日,期满即会释放。
如果是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最长可能达到37天,如果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在后续案件进展中,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看守所也会依法释放被羁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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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