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施严格保护,非法捕猎、杀害行为不仅破坏生态平衡,更可能触犯刑法。下面小编将结合法律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解析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刑事责任,并明确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该条款的保护范围,杀害一只即可能构成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涉及“情节严重”(如杀害六只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如杀害十六只以上),则分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涉案动物的价值以《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为依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基准价值为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具体数额由司法鉴定机构结合物种、数量、保护级别等因素综合评定。根据《解释》第十五条,若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且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则可能从宽处理,但需满足“物种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形成规模化的养殖产业”等条件。
此外,构成犯罪需行为人明知或应知猎捕、杀害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若因误认物种或缺乏认知能力导致行为,可能依据《刑法》第十六条主张“意外事件”抗辩,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的立案需同时满足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具体标准如下:
1. 行为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解释》第七条,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使用禁用的工具(如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等)或方法(如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
(2)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捕猎行为;
(3)捕猎对象包括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二十只以上,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三有动物”十只以上。
2. 结果要件:捕猎行为需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实际损害。若涉案动物未死亡但丧失生存能力,或造成种群数量明显减少,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3. 价值与数量标准:对于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若非法捕猎其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亦符合立案条件(《解释》第七条第三款)。
4. 从重处罚情形:根据《解释》第八条,若非法捕猎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持有枪支罪),或涉及犯罪集团、跨区域作案,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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