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是指非公有制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以及有意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从业人员(如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快递员、外卖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由个人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应不低于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下限,不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则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收入变化,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与单位在职职工相同,包括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此外,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至于使用方面,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按国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从而减轻其经济负担。这一政策在多个城市如淄博、杭州、上海等地均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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