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利息按照年度结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接下来就让法头条的小编来带你们了解一下吧。
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
应得定期利息=定期部分存款余额x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活期利息=活期进账数额x天数x活期年利率/360天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则每年的6月30日进行结息;如果之前缴纳不满一年的,需根据活期计算利息计算;满—年的则根据了个月定期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最多能取全部存储余额,以下情况可以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5、户籍迁出本市。
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8、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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