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各种类型的短视频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短视频抄袭和营销号搬运内容等侵权现象也日益凸显,这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行业的创作生态。因此,明确短视频抄袭和营销号搬运内容的侵权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具体表达”,不保护抽象概念或通用叙事框架。“悬疑反转”“甜宠恋爱”等剧情框架属于思想范畴,不受法律保护。侵权判定需聚焦角色设定、台词设计、镜头语言等具体表达形式的独创性,如人物标志性动作、原创配乐编排等。若两作品在分镜衔接、画面构图、台词细节等层面高度雷同,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短视频需体现作者个性化选择才能构成作品。单纯记录产品使用方法的机械化拍摄可能被认定为录像制品,而融入剧情设计、特效处理的视频则属于视听作品。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整体比对法、部分比对法综合判断相似度,若核心情节、关键画面重复率超过70%,通常触发侵权认定。
引用他人作品需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评论、教学、新闻报道等。商业用途的二次剪辑(如影视剧切条)若实质替代原作品市场价值,即使标注来源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需满足“三要素”:非营利目的、引用比例适当、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等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因此,营销号在没有获得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搬运并发布内容,确实构成了侵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原创作品的表达形式,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营销号若未经授权,直接搬运他人的原创内容,如文章、图片或视频,并在自己的平台上发布,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短视频平台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收到侵权举报后未及时处理则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若平台通过算法推荐、流量分成等方式主动推广侵权内容,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权利人可通过司法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参考作品知名度、侵权视频传播量、违法所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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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