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作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身体伤害或职业病,不仅关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涉及到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在我国,工伤鉴定作为认定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重要环节,其鉴定部门及鉴定期限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工伤鉴定,又称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劳动者因工伤导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程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鉴定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确保了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首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后,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最晚不能超过受伤之日起1年,具体情况如下:
1.单位申请时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遇特殊情况,比如相关证据收集困难等,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特殊申请情况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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